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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谁应为劳动争议举证?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10 15:15)    点击:259

  本案中谁应为劳动争议举证?

  案情简介

  2006年1月,售票员章某与公交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有一条约定:如果员工违反公交公司的劳动纪律(如藏匿票款、故意不收票款等),公交公司在拟定违纪通知书并发送本人后,有权辞退该员工。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该公司在未拟定和发送违纪通知书的情况下,单方面通知章某,因其多次故意不收票款,违反了公司纪律,按照劳动纪律的规定,决定予以辞退。章某以自己从未故意不收票款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交公司撤销辞退决定。该公交公司认为章某是在狡辩,并认为是章某在主张权利,应由其负责举证,故未提交任何证据。

  仲裁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章某的申诉请求,以公交公司辞退章某证据不足为由,裁决撤销其辞退章某的决定。

  专家点评

  ●焦点一:“谁主张,谁举证”普遍适用吗?

  本案涉及了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权属问题。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在一般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负担,即“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应当承担不能举证的后果,这种后果主要表现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将不支持其诉讼请求。

  但是,由于劳动争议是比较特殊的民事案件,不完全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劳动者是难以得到充分证据的。因此,在有些情况下,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换句话说,在这些情况下,虽然是劳动者提出主张,但举证责任却在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推翻劳动者的主张,则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就是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

  可见,“谁主张,谁举证”并非普遍适用,在很多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会根据特殊的法律规定,依据“举证责任倒置”的相关规定来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焦点二:“举证责任倒置”适用哪些范围?

  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在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中也做出了相同规定。

  同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是因为,此类证据材料是相关法律法规、劳动政策强制用人单位必须具备的,通常情况下劳动者是不可能得到的。如果双方纠纷涉及到这些材料,都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对此,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如果拒绝提供,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则可以推定劳动者的主张成立。

  “举证责任倒置”充分体现了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进行倾斜保护的基本理念,防止由于企业与员工之间在信息来源和经济实力等方面相差悬殊而产生的不公平。

  本案例中,章某因违纪而被其所在的公交公司开除,她为此提起劳动仲裁时,无需证明自己没有违纪,但单位却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违纪。另外,由于该公司与章某劳动合同中约定“向员工发出违纪通知书后”方能做出辞退决定,但该公司未提供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向章某发出了违纪通知书。因此,视为该公司举证不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撤销其辞退章某的决定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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